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缩写:TFS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党组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学术社团中的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天津力量,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治引领。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团结带领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确保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依法对本市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科类基金会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组织、协调、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促进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服务基层活动,加强咨政建言渠道和能力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五)组织社会科学界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青年人才的培养。
(七)承担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八)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组织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书刊。
(十)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的团体会员包括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社团,民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设立在本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学、普及等单位。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依法开展学术活动。
(二)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享有本会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激励表彰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五)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本会报备。
第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社科联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上届社科联主席团分配名额。上届主席团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方能生效。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负责代表大会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市社科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须为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形式一般为现场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赞成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社科联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通过民主程序增减和调整部分委员。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社科联主席团。社科联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的增补、调整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者专职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形式一般为现场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获得全体主席团成员过半数成员的赞成方能生效。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须为委员会委员。主席团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研究提名委员的变更、增补。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协助主席团做好相关工作,或受主席团委托行使主席团部分职权。专业委员会和社科联委员会同期换届。
第十九条 社科联机关是社科联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学术性会刊为《理论与现代化》,工作性会刊为《天津社联通讯》,咨政性会刊为《社科界咨政要报》,本会网站为“天津社会科学网”(www.tjskw.org.cn)。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地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2号。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章程自动废止,解释权属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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